“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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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银(珠海)融资租赁公司借贷纠纷案

  原告亚银(珠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18-06-27 16:2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民初381号
  
  邓伟:
  
  本院受理原告亚银(珠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银(珠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罚息(罚息以3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亚银(珠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7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050元,由原告亚银(珠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17元,由被告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伟负担2217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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