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798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佰利联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佰利联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租金3551745.17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3551745.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佰利联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提前支付未到期租金81690138.91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81690138.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8月1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佰利联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赔偿损害赔偿金816901.39元、保险费140752.67元、律师费200000元;四、如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佰利联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有权就该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大同路188号6栋1层、8栋1层、11栋1-2层、12栋1层、13栋1层【不动产登记号:川(2016)青白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944、0000942、0000945、0000943、0000946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邓亲华、邓翔、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亲华、邓翔、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佰利联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42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