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印花税政策有所不同

  骏哥说租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政策有所不同
  
  我国民法上租赁合同(合同法第十三章)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第十四章)是两类不同的有名合同。一般理解,租赁合同接近于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合同并不相同。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分则部分单独设置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两章分别对其予以规范。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合同法律中并未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只是规范了财产租赁合同。
  
  我国在198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本身只是规定对财产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我们首先不能犯的错误是不能将融资租赁合同等同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财产租赁合同来贴花,此时税率高达万分之十(1‰)。但是我们发现,在财税【2015】144号文发布之前,这样的错误比比皆是。这种观点其实是受到会计思维的重大影响,会计上一般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很多财税人员就会想当然地将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财产租赁合同解释为既包括经营租赁合同,又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其次,1988年12月,当时的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文中第四条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按借款合同缴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这一规定其实是将融资租赁合同比照借款合同贴花,其前提是银行及其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情形,适用范围较窄。实务中也有一些不属于“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企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主动比照这一政策贴花缴纳印花税。
  
  另外,也有一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对于实现最终所有权转移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购销合同”贴花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
  
  财税【2015】144号文发布后,上述混乱不堪的现象大有改观。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