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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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答堂堂正正 可以税前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分析如下
 
  第一、企业购买商业预付卡或者给商业预付卡充值,实际上是相当于企业购买了一项可以日后消费的财产。
 
  在购卡或者充值环节,企业支付购卡或者充值款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发卡或者充值单位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给购买方企业,购买方可以据此作为购买充值的合法有效凭证。
 
  如果购买方购卡或者充值后用于单位采购零星物资,为便于讨论,我们假设用于采购一般消耗性办公用品,可以在刷卡购物环节根据刷卡流水单、消费小票、估值单等交易凭证确认为本单位的管理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实际消费环节无需也无法另行取得税务发票,当然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也几乎放弃了增值税抵扣的机会。
 
  这里需要对不征税发票要做正确地理解。不征税发票是指不征收增值税,仅仅是指在购卡充值环节接收资金的单位暂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日后持卡人实际消费环节,会由相应的特约商户发生销售货物、销售服务、销售劳务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这个环节是会有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和纳税人的。
 
  不征税发票也不是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务中经常会有部分人士简单粗暴地认为,既然对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不存在这一方税前扣除的问题。这其实连基本问题都没有搞清楚。
 
  第二、如果将商业预付卡作为业务招待用品赠送给客户,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将预付卡赠送给客户的环节,卡的控制权发生转移,或者说相应的经济利益已经转移给客户,此时应当确认为费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参考上述厦门税务局回答时引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将商业预付卡馈赠给客户环节,客户取得商业预付卡的行为不属于客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存在客户向赠卡单位开具发票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应根据赠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根据其内部业务流程确认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此前购卡充值的环节已经取得的不征税发票一样作为有效凭证保留。
 
  企业将预付卡赠送给客户,需要按照财税【2011】50号文、《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判定是否存在个税扣缴义务。如果确定属于偶然所得,应正确履行扣缴义务并保留相应的个税凭证。
 
  第三、如果将商业预付卡作为内部福利发放给本单位的员工,可以作为职工薪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将购买的商业预付卡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为工资薪金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当然这里的区分其实也不是一件很清晰的事情,各地对企业所得税中国税函【2009】3号文列举的职工福利费的理解也不一样。
 
  我们在这里不去讨论具体的工资薪金或者职工福利费的区分,暂假设是按照职工福利费处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参考上述厦门市税务局提及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同样企业在向员工发放福利卡时,需要按照内部财务制度的要求,形成相应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此前购卡充值的环节已经取得的不征税发票一样作为有效凭证保留。
 
  按照通常的理解,发放给员工的福利卡也需要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上的工资薪金所得,此环节的个税义务也同样需要正确处理,一般性的做法是将发卡金额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月由单位预扣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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