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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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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二稽处〔2020〕55号
 
  肖XXX:
 
  我局(所)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于2010年3月与周XXX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周XXX,转让金额3650万元。2010年4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巢民二终字第XXX号)确认你50%股权实际出资为1103万元。你转让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投资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
 
  2.你于2009年3月与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2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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