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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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五章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本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第五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办法》分为九章,共八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法律依据、适用对象、监管主体进行界定,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6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和程序,第八章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变更和终止具体事项、条件和程序,第九章附则对解释权和施行时间予以规定。一是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审批及备案事项;二是细化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要求,细化了地方金融组织股东资质条件;三是规范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审批、变更审批、终止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均须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办法》是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发布与实施将有利于推动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便利、高效,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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