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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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灭融资租赁空壳公司根本不用牛刀

  我一直认为融资租赁监管的重点是资金来源和业务规范,并非浪费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去捣鼓空壳公司。即使一定要管数量也要有轻重缓急,先管融资租赁资金来源和业务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高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业内热议融资租赁空壳公司将出清,也有人称其为僵尸公司、混子公司、休眠公司等等,尽显嫌弃、蔑视、嘲讽。个人认为这些就是热词滥用,没有多少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大小融资租赁企业,只要合法出生合法存续不违法乱纪干坏事,都要善待、体谅、包容、给予起码的平等和尊重,手心手背都是肉,任何大公司都是由小到大艰难发展起来的,当然土豪例外。
 
  提出这些建议的专家教授很有可能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法律法规现状,银监会不是万能的,想做什么都可以做,想规定什么就可以规定。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和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社会稳定、金融经济秩序稳定并可预期的基石。任何监管措施和监管政策都要考虑现有的法律法规,投资者的规划决策等等也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的,这是基本事实。
 
  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是68号文69号文出台后银监会的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时明确说的,也是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观现实的。总不能说融资租赁公司划归银监会监管后摇身一变就不是一般工商企业就成了非银机构了吧!至于说融资租赁公司是非持牌金融机构,我只能说汉语语言文字太丰富了,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至少逻辑不能矛盾。
 
  这次监管改变是适应新形势下功能监管、本质监管、行为监管的要求,并非沿用谁的孩子谁管、谁的孩子谁抱的老的监管模式,目的是防风险,而不是管数量管具体公司的业务经营。即使要清理数量,要达到这个目的,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做到。
 
  如果不顾这些,就想出新招出新政管数量管是否做业务等等,把你累死都可能是出力不讨好,因为负面清单涉及的前置行政许可门槛、银监会有没有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处罚权、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认缴制、金融机构非银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现有规定等,这些都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你是绕不开的,现有的相关内容肯定要遵守和执行,监管首先是依法监管、合规监管、高效监管,如果都想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下例外或额外获得某种监管权力,都必须依赖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有一定的立法程序和时间的。
 
  假如之前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和监管措施以及行政处罚权都有明确规定的话,根本不会有8000多家如此之多的数量的,正是缺少这些规定但融资租赁的部分业务行为又具有金融或金融服务属性,所以要按照本质和行为统一由银监会监管。商务部这么多年事实上就是缺少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权,否则审批制能改备案制?数量能有这么多?平心而论,商务部监管时期,融资租赁不做业务或者做了大家吐槽认为不该做的业务或者注册资本不到位等等,你认为商务主管部门该怎么管?有什么办法?
 
  其实银监会就管两件事就可以,根本不用额外增加很多人力、经费等行政资源,一是管住资金来源,这个也能引导业务方向,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和非银机构发通知或者窗口指导就很容易办到,不需要等待新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或者授权。二是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行为,比如租赁物的具体要求、对业务行为风险提示、上中登上征信的规范要求等等,一旦有个类似内容的政策规范,金融机构非银机构都会遵守,风控部门也会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去认真考虑。即使没有行政处罚权,一样对融资租赁公司有威胁力,你不遵守可以啊!用自有资本金做业务吧!
 
  如果银监会和各地金融监管局已经决定要微观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如果能火速出台相应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那当然很好。否则,建议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不用增加很多行政资源的情况下达到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目的。欲灭融资租赁空壳公司根本不用牛刀,用针即可戳破,如果想有威慑力,最多用锥子就可以了。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可以采用下面几种措施:
 
  一、绝大部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都有软肋,那就是返程投资。审批制之前的融资租赁公司大部分至少在审批时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外公司的股东和董事肯定是境外投资者。审批制改备案制后,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申报时境外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就是中国大陆人士,肯定是违反返程投资相关规定的。这些公司有相当一部分只拿到了批准证书或备案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至今没有开设资本金账户,没有办理外汇登记。
 
  虽然外汇主管部门可能不归银监会管,但是银行都归银监会管,外汇登记是前移到开设资本金账户时一并办理的,只要银监会强调所有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金账户时要求出示《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外汇备案表》,就等于把这些公司给灭了,没有资本金账户也开不了资本金账户的融资租赁公司基本就废了,即使卖壳也没有人要,这类公司大约2000家左右。
 
  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聚集地的公司跨省迁移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在地或者所在省的自贸区,这样东部聚集地的公司数量也会明显减少,也可以解决融资租赁的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好的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当年许多人都是基于各种美好的愿景慕名到东部聚集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至少这些公司可真不是浑水摸鱼的“混子”公司,当然公司业务没有做起来是有许多主观客观的原因的,这类公司大约1000家左右。
 
  三、可以协调税务部门要求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必须签署银行税务及融资租赁公司三方协议并核税,每月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做不到这些的估计也有大约1000家公司。
 
  四、2018年开始,工商局会吊销一批连续2年没有及时办理工商信息公示的公司。以前时间不到,绝大部分公司是2015年后注册的。这个估计在几百家左右。
 
  五、估计也有几百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公司没有及时办理周年报和利得税申报被香港政府关闭。
 
  这样至少砍掉了一半左右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于证照齐全、基本户资本金账户都有,每月按时报税,每年按时工商公示,每年银行账户及外汇等按时年检,所有的一应俱全,只是注册资本没有到位,只是没有做业务或者每年只有少量业务。这类公司你要灭了它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实收资本改为认缴制是《公司法》规定的,融资租赁没有前置行政许可,也不在负面清单里,这些公司要灭掉是缺乏手段的。
 
  话说回来,已经有50%左右的公司将被灭掉,如果还要灭,那融资租赁公司到底多少家合适,监管机构心中有数吗?
 
  还有一点,如果新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事实上不新批或备案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就等于是帮助卖壳的维持市场和价格。如果新设不禁止,卖壳肯定越来越没有市场。再说,任何行业任何公司都有转让或并购公司的机会和现象,只要不违法,你管他干嘛?你也禁止不了啊!当然如果新的法律法规设置了融资租赁的前置审批准入门槛,那就是另外的逻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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