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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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后,80%的公司将会改名或注销!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4日依法核发了首张《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交易咨询、投资业务、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与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将经营范围表述并不相同。是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也会变更成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目前尚不得而知,其中一家公司的工商登记还是以前的经营范围表述,也可能正在变更之中。
 
  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如果核发《经营许可证》,是不是该经营范围也会相应变更?
 
  以下几个问题,可能是大家普遍关心的。
 
  1、《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和《融资租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是否只是表述不同而已?
 
  2、核发《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许可证》的准入条件和门槛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其实按照《九民会纪要》的精神,不必等待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出台了,在当前的形势下,规范各类金融活动上升为国家层面调控高度,无牌照,不金融。
 
  3、不够条件不能获得许可证的融资租赁公司怎么办?强制改名并变更经营范围还是限期清算注销?如果公司股东未能在限期内变更原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变更后名称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或其他名称怎么办?能否行政处罚?如果限期注销但股东未能限期完成怎么办?如果各地金管局选择前者,相对柔和,如果选择限期注销,则有点残忍,估计影响和社会反响较大。对于没有开展任何业务的空壳公司没有什么,等于把线划出来,让股东下决心办理注销不要再等再观望而已。影响最大的是811汇改后资本金仍然没有到位现在不可能到位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做小业务做渠道业务咨询中介业务的小屁屁公司。这些公司的生死存亡是很多小股东比较纠结的。估计会有80%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改名变更经营范围,或自行注销,或被依法吊销。
 
  4、该《许可证》经营范围去掉了租赁业务,购买租赁财产也去掉了,是否可以理解为一般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无须办理许可证即可开展业务经营?还是一般租赁业务不具有金融属性要踢出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购买租赁财产是否一般是指直租?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是指回租?
 
  5、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了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投资业务三项新的内容,这是大利好吧?是不是漏了收手续费的内容?如果有可以接受承租人手续费的内容,那就完美了,融资租赁保证金手续费的合法性正当性都解决了。我注意到还有租赁交易咨询,既然许可证把租赁交易咨询明确写进去是不是就是为了解决融资租赁公司收承租人手续费的问题?如果服务费的收取能够合规化,对行业是极大促进,否则,手续费仍然是待解的法律问题,法律风险仍然存在,是否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收取就会自动视为是首期租金。如果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融资租赁咨询也要纳入许可证管理,那基本就是要把小公司踢出融资租赁行业了。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纳入许可证内容是正确的,管住杠杆就隔离了系统性风险,股东的资本金风险是风险自负,但要通过杠杆拿银行的钱,规定条条框框是非常有必要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监管办法》(修改稿)已经有明确规定ABS不超过净资产2倍。这样银行授信也会把许可证作为必备条件。许可证增加投资业务则解决了投租联动的各种障碍。
 
  6、融资租赁的许可证也是新事物,估计也会有许多人去探索和研究,顺着这个思路,融资租赁法规或法律就提上议事日程了。
 
  7、核发《许可证》其实也是重新发牌,一个时代结束了,强监管严监管新时代来临,利好持牌金融机构非银机构,也利好持有《许可证》的类金融机构或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服务机构。
 
  8、业务转型、业务规范、团队重建、薪酬体系重建等将重塑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并深远影响留在赛道的每一家持牌融资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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