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全国及各地2021年1月份部分租赁新规集锦

  一、浙江省租赁业协会起草《融资租赁行业诚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
 
  2020年12月30日,根据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租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由省租赁业协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写的团体标准——《融资租赁行业诚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正式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协会牵头成立的团体标准编写小组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广泛征求了行业监管部门、专业评级机构、行业组织、融资租赁企业、法律服务等机构意见后所形成的送审稿。团体标准的制订工作历时近一年,经历了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编号、发布等程序。《融资租赁行业诚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团体标准是全国首个融资租赁行业团体标准,填补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团体标准建设的空白。团体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上海金融局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
 
  1月2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的通知,指引旨在规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培育规范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护个人客户及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本指引施行前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本指引不具有追溯效力。
 
  三、江苏省金融局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月22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该《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并为融资租赁公司留下了一段时间的过渡期,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达到《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细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及时在国家规定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权属登记,以及支持设立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同2020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则》中关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规定减少至了六项,保留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名义从事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不得与承租方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等。
 
  四、广州出台《关于促进广州市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广州印发《关于促进广州市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到2025年,建立全国一流、稳健规范、配套完善的现代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整体优势突出的龙头企业和专业特点鲜明的优质企业。此外,在取得国家级专项性批复的情况下,争取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试点,广州将推动南沙自贸片区携手港澳建设全球飞机租赁中心。
 
  五、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加强党的领导,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项应围绕主责主业、审慎合规,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加强境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式颁布,给债权人维护权利带来全新变革。担保是债权人获得清偿的重要途径,本次司法解释根据审判实践,对现行担保制度进行了七大方面的突破,值得债权人重点关注。一、开创担保物权受托持有制度;二、明确界定无效担保的范围;三、重新界定公司担保无需决议程序的情形;四、明确规定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无需出具决策文件;五、强调不拘泥于文件名称;六、允许债权人自行实现担保物权;七、明确不动产抵押人不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
 
  七、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募REITs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包括《审核关注事项》《发售业务指引》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业务办法》主要对上市审核、发售、交易、收购及信息披露等业务全流程进行规范,进一步简化申请文件要求、优化交易机制、完善项目收购及权益变动的相关要求。《审核关注事项》主要对审核关注事项及要点进行说明,明确申请条件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项目合规、现金流、运营年限等相关要求。《发售业务指引》主要对发行询价、定价、配售等事项进行规范,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扩募方式、网下投资者的合格条件等相关规定。
 
  八、工信部明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21年重点工作。
 
  工信部要求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实施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开展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出台更多使用环节优惠政策,进一步拉动私人消费;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研究制定汽车产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路线图,加强项目投资和生产准入管理,坚决遏制盲目投资现象。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