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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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湖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汽车融资租赁物权确认纠纷案件

  想开网约车赚钱却没钱买车,怎么办?听说有融资租赁服务,能一边分期付款一边开车挣钱,罗先生以为是个好办法,不料却引发了一场纠纷。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
 
  案情
 
  支付了车款的94%,车辆所有权还不是自己的
 
  2017年6月,罗先生想开网约车,却因资金不足无法买车。经朋友介绍,他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支付了7万余元款项,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罗先生支付全部款项后可取得车辆所有权。接着,汽车服务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机动车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又与罗先生签订了补充协议,即丰田轿车作为租赁物,由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再以售后回租的模式交给汽车服务公司,罗先生成为车辆的次承租人,每月代汽车服务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三方同样约定,只有罗先生付清了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才可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两个月后,罗先生开始支付租金,但自2019年3月起,租金开始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最终,车子被融资租赁公司收回。因协商不成,罗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车辆的所有权,并要求汽车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返还车辆、办理过户、支付车辆占用费。
 
  罗先生认为,他已经支付的钱款占购车款的94%,按照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车辆应归他所有。而汽车服务公司说,按照合同约定,罗先生没有付清全款,就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公司则说,矛盾发生后,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了租金和1元的名义货价之后,车辆现在实际由汽车服务公司所有。
 
  判决
 
  原告诉求被驳回,车辆归汽车公司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汽车服务公司与罗先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双方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汽车服务公司将自有的车辆出售给了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车辆租回,这一交易也构成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罗先生作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并依约代为支付租金的一方,因其数次逾期支付租金且经催告仍未支付,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有权取回车辆。现汽车服务公司付清了租金和名义货价,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而罗先生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额价款,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因此驳回罗先生的诉求,车辆归汽车服务公司所有。
 
  法官提醒
 
  融资租赁与买卖两者不要混淆
 
  本案主审法官陈慧琳说,融资租赁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极易产生混淆。简单地说,前者的本质是租赁合同,通过“融物”的手段实现“融资”的目的;后者的本质是买卖合同,目的在于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发生纠纷时,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查看合同约定,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要求合同提供方解释说明,明确合同性质和违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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