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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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罚款”显威力,助力案件圆满执结

  近日,桂林中院执行局开出《预罚款通知书》,快速执行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邓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用车服务协议》,约定以每月2300元租赁小型轿车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 起,邓某开始逾期支付租金,后经仲裁委仲裁确定,邓某需支付逾期租金、违约金等共计3.3万元。因邓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21年11月25日,该融资租赁公司向 桂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2021年11月26日桂林中院向被执行人邓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邓某名下仅有网络资金2000余元可供执行 。法院冻结该账户后,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向被执行人邓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11月27日周六上午,被执行人邓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执行法官 向其讲解“预罚款”、“预拘留”制度, 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拒执罪。被执行人邓某了解到逾期还款将会受到高额罚款后,表示因经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希望法院组织调解,分期履行,不要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涉案全部款项被执行人邓某将在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其中第一期6000元, 直接现场履行完毕。
  
  什么是“预罚款”?
  
  “预罚款”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以预留空间的方式,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是却不主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的“惩戒预警”。这样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采取“预罚款”的方式,在依法保障执行内容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桂林中院执行局将充分运用“预罚款通知”、“预拘留通知”、“涉嫌拒执犯罪预告”等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手段,切实 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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