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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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商租当金租来管,岂不荒唐?

  (一)政府部门(包括监管部门)法不授权,不可为,哪个法律法规授权银保监会制定商租的管理办法了?
 
  (二)201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68号和69号文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行业分金租和商租两类监管的文件做废了吗?
 
  (三)国务院颁布的负面清单管理中有商租吗?
 
  (四)国家提出主体监管要向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功能是投资还是融资?
 
  (五)在银保监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商租业务的经营范围竟然出现“经营租赁”,规范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法中只有融资租赁和租赁,哪里有此种分类?
 
  不同的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立法目的。不同的立法目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合同法是明确交易主体的权责利;
 
  物权法是是规范和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
 
  会计准则是规范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和税法税规是中性的,不会干涉市场交易,而是引导和规范市场交易;
 
  税法则是对不同的交易行为(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界定和税赋的合理适用。同时,不同应税主体还可以对所得税等其他税赋政策的扣除/减免/延迟等税收政策进行合法合规合理的税收筹划。
 
  (六)融资租赁公司用自己的注册资金根据客户需求,出资购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开展融资业务,需要监管吗?
 
  (七)有产业或制造商背景的商租,或商租与厂商开展战略合作,促销其产品,这种商业活动难道需要银保监会来监管吗?
 
  (八)哪些约束银行信贷行为和金租监管指标能照搬过来,对一个市场功能定位与银行信贷业务及金租经营范围完全不同的投资机构进行监管吗?
 
  (九)融资租赁走专业化服务的路子难道也是错误的吗?
 
  越权监管,乱作为,岂不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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