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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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损耗谁担责?

  租赁物 损耗 责任
  
  在租房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比如:房屋漏水、家电故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等。遇到这些情况我们是应该自己负责,还是找房东维修呢?这还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进行处理。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承租人与出租人各自的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条文释义】
  
  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正常使用租赁物,例如:一台彩电的显像管的寿命是1万个小时,这就意味着只要一开电视,随着时间的运行,彩电的显像管的寿命就会逐渐缩短,直到全部丧失。出租人在出租他的物品时,应当知道其正常损耗的情况,在合同中订立了使用方法,就意味着出租人认可了这种正常的损耗,并且实际上,出租人已把这种折旧的价值打入了租金中,因此,只要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价值的减少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当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
  
  但是,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并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其一,有维修的正当理由,即限于租赁物本身的缺陷造成,对承租人增添于租赁物的缺陷无维修义务。
  
  其二,须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
  
  其三,须租赁物有维修的可能。
  
  其四,当事人无相反的约定。
  
  然而对于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使租赁物受到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如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租,但承租人违反该关于使用方法的约定,转租给第三人,第三人造成了房屋的损失,则承租人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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