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区直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自治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对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助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增加公共服务部门的设施设备装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大对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享受相关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
(十二)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契税、印花税、售后回租税收抵免优惠政策,对租赁公司可按规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租赁物所有权未实质性转移的不动产售后回租,视同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解押行为,免征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与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税收优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综合运用保理、上市和发行债券、信托、基金、内保外贷及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等。鼓励银行机构对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提供融资产品。(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