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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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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受让人是否能对抗另案针对转让人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自本案被执行人将租赁收益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时起,有关租赁费收取权利即归受让人享有,转让人无权再对已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程序,其前提是被执行人本身对该财产享有处置权。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转让人已经不再享有租赁费收取权利,无权对此进行处置,因而执行法院也不得予以执行。
  
  案例索引
  
  《胥茜与高超、山东亿祥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5)民申字第2778号】
  
  争议焦点
  
  租赁收益权的受让人是否能对抗针对转让人的强制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第一,是否可以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胥茜申请对借款合同、借据、交易凭证等进行鉴定,以证明不存在6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该规定,胥茜的鉴定申请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为伪造。胥茜提出三份借款合同及其附件是伪造的,但没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该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第三,是否有证据证明高超与亿祥木业公司签订的租赁费转让协议系有偿协议。二审法院认为,高超与亿祥木业公司签订的租赁费转让协议系有偿转让。二审法院作出此认定的前提是亿祥木业公司对高超负有债务,高超对亿祥木业公司享有债权。这一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及转款证据等证据证实。胥茜关于转让权利没有对价的主张,不应采纳。
  
  第四,高超与亿祥木业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在房屋租赁、转租过程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关系。两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承租人欲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需经出租人同意,这是关联性的体现。而一旦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则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与次承租人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到影响,继续有效,这是两个合同相互独立的体现。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关系中,承租人是否转让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仅对次承租人有影响,承租人概括转让其在转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时,应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取得次承租人同意。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亿祥木业公司和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合同第七条中的约定,认定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允许亿祥木业公司将本案所涉房屋对外转租,亿祥木业公司与张玉签订的转租合同有效,该认定符合合同法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次承租人张玉与承租人亿祥木业公司及高超三方签订了协议,可据此认为张玉同意转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该转让符合合同法规定。此外,一审法院查明,亿祥木业公司与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亿祥木业公司的主要义务为支付租金,亿祥木业公司已经一次性付清。胥茜关于该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经概括转移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以未经出租人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同意为由主张转让无效的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此外,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该规定对明确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具有提示性和示范性,以引导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确定相关条款,避免权利义务界限不明,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本案中,转让租赁费协议约定的时间范围明确,根据该协议,高超依法享有特定时间范围内的权利。胥茜关于该协议因缺少合同的必要要素而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高超主张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而就本案当事人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因此,从2012年9月29日亿祥木业公司将租赁收益权利转让给高超时起,有关租赁费收取权利即归受让人高超享有,亿祥木业公司无权再对已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程序,其前提是被执行人本身对该财产享有处置权。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亿祥木业公司已经不再享有租赁费收取权利,无权对此进行处置,因而执行法院也不得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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