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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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黄毅:建议降低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成本

  “由于融资租赁进入我国时间较短,行业发展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由于缺少配套税收支持政策,导致相关税收成本较高,我国融资租赁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未能充分发挥其对中小企业、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行长黄毅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导致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成本较高的主要原因在于,针对融资租赁名义转让环节的配套税收政策一直缺位。
 
  黄毅分析认为,无论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均为融资租赁的一种具体业务模式,其业务实质并非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而只是在租赁期内暂时过渡给出租人,由出租人在租赁期内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真正的资产购买人为承租人。但是,现行增值税(直租)、土地增值税及契税政策仍将资产使用权名义让渡给出租人这一环节按实质的所有权转移缴纳相应税金。
 
  以售后回租模式为例,在租赁期前后资产所有权均属于承租人,未发生任何实质改变,但需要因该融资行为额外承担契税(全额的3%-5%)及可能的巨额土地增值税(租赁期内增值部分的30%-60%)。就直接租赁而言,实质为承租人购买资产,本应于资产实际转让时缴纳一次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由于形式上存在的两次“过户”,使得该融资行为在“名义转让”与“实质转让”两个环节均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与契税,额外承担增值税(租赁期间差价的9%)、可能的巨额土地增值税(租赁期内增值部分的30%-60%)以及契税(全额的3%-5%)成本。“因此,无论售后回租还是直接租赁,现行税收政策均针对该项融资行为大幅增加了承租人的成本。”黄毅坦言。
 
  为此,黄毅建议,税务部门针对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质,出台与融资租赁相匹配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及实施细则:针对融资租赁回租行为产生的两次名义转让,不征收契税及土地增值税;针对融资租赁直租行为产生的第二次转让行为不征收契税、增值税以及土地增值税。不因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增加承租人额外的税收负担,以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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